新闻资讯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介绍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分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要求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建立信息数据库。《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60号令):规定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程序。相关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目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登记企业类型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需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由环保部门分级管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则由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核发。登记过程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审核后转至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被废止。具体情况如下:废止决定及时间 2016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审议通过,其中明确废止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也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登记。登记由环保部门分级管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则由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核发。登记过程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审核后转至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最终审批。